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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反家暴手册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609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赵婧预计预览时间:13分钟



一、家暴概论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换言之,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等亲密关系范畴内的施暴方以其优势地位(包括身份、心理、经济等优势地位等)对相对弱势的亲密关系相对方施加的或显性或隐性的暴力行为,旨在通过暴力行为凌虐、控制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常见类型有五种:


肢体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不让就医、强迫饮酒或吸毒等方式实施的针对受害者身体健康层面的暴力行为。


精神暴力,此种是指从精神层面对受害者进行暴力威胁或控制,比如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威胁受害者,或者从精神上将其与外界隔绝,迫使受害者切断社会联系等。


情感暴力,此种是指施暴者试图通过情感指责或凌辱来控制受害者,包括通过不断批评破坏他人的自我价值感、存在感,贬低他人的能力和自尊,破坏伴侣与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关系等。


性虐待。此种是指施暴者通过强迫性性行为来掌控受害者,包括违背受害者意志强迫其参与性行为,通过对受害者的穿着、行为举止的质疑进行羞辱,反复审问受害者的忠诚度、监视追踪受害者等。


经济封锁。此种是指施暴者通过经济优势凌驾于受害者之上、迫使受害者对其完全依赖,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害者经济能力的羞辱贬低、经济需求的限制,比如以绝对服从或忠诚为条件来部分满足受害者的正当经济支出需求。


2、家暴受害者的典型特征?

家暴受害者的典型特征有两点:


一是个人意识及独立性受限,比如一些女性在遭遇家暴后受传统或刻板印象的限制,认为被暴力伤害是件羞耻的事,家丑不可外扬等,此外,面对伴侣毫无缘由的出轨质疑、人际来往盘查、聊天内容检阅、出行追踪和监控等隐性暴力时,部分女性会认为这是爱的表现、部分女性会依照施暴者的逻辑反复进行自我审视直至切断所有正常的人际往来甚至放弃自己的工作来换取施暴者的信任,此种对于隐性暴力的认知偏差源自个人意识、独立性的缺失,及时识别和拒绝隐性暴力需要受害者对于亲密关系边界、个人人格和自尊有相对客观的认知和判断。


二是经济能力受限。此种常见的是家庭主妇/夫和未成年人,因为受自身行为能力或家庭角色分工所限,在经济上对施暴者较为依赖,施暴者动辄以经济封锁相要挟,要求受害者屈服,对于家庭主妇/夫的一种隐性暴力是以家庭收入来否认其价值存在,施暴者惯常以受害者未直接为家庭创收来否认受害者的家庭付出和贡献、强调其个人的绝对家庭权威,如受害者胆敢有不从或与其发生争执,则拒绝提供生活费或承担家庭支出,伸手要钱放下尊严是也。


还有一种对未成年人的隐性经济暴力是以经济支出为由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掌控和凌辱,如以经济支出要求对父母的绝对顺从,否则拒绝承担相关合理支出,再如将未成年人遗留在家、长期不闻不问、对其存在和身心健康均予忽视,以已承担其成长支出为由拒绝承担其他抚养者应担的教育、关怀、照料、保护等抚养责任。


3、施暴者的典型特征?

施暴者的典型特征有两个:


情绪控制失常肢体暴力的施暴者的典型特征是情绪控制失常,动辄情绪失控、惯于以暴力解决问题,比如动辄暴怒、损坏财物(投掷物体、击打墙壁、踢门等)、鲁莽驾驶等。此外,在亲密关系初期有种隐性暴力较难被识别,即施暴者以自残来迫使受害者妥协,在面临争执、分手等情境时动辄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迫使受害者接受违背个人意志的决策,此种施暴者对自己实施的暴力似乎不是典型家庭暴力,但其本质仍是通过暴力手段来控制受害者,通过自我伤害来引发受害者的愧疚、恐慌,从而使其屈服。


对他人缺乏尊重家暴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是通过暴力手段控制受害者,从而将个人意志和存在凌驾于受害者之上,采取暴力手段来确认个人存在和权威的多数缺乏对其他个体存在的认可和尊重,施暴者在社会交往中可能迫于社会规则和规范的要求会进行伪装,但在亲密关系中、在日常细微处这种对他人的蔑视和贬低总会在不经意间流露。对于此种潜在施暴者的识别需剔除他(她)的身份、地位和一切外在光环,在日常生活细节中观察,于无声处见真面目。



二、家暴的预防


4、家庭暴力如何预防?

家庭暴力的预防应以反家暴常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为主,各机构协调,建立健全反家暴联动机制。(源自《反家暴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5、各机构协调具体指什么?

具体就反家暴常识的、宣传、普及各机构协调联动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建立反家暴工作机制。(源自《反家暴法》第七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五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确立相应工作人员。(源自《反家暴法》第八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五条)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服务。(源自《反家暴法》第九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八条)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和纠纷。(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十条)


(5)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十五条)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工作,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普及反家暴法律常识、引导当事人合法维权。(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十六条)


(7)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源自《反家暴法》第六条)


(8)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反家暴纳入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本单位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源自《反家暴法》第十一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十三条)


(9)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源自《反家暴法》第六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九条)


(10)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教育相结合,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开展宣传教育,提升未成人对家庭暴力的识别意识和反家庭暴力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源自《反家暴法》第六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十二条)



三、家暴处置


6、家暴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在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对施暴者以惩处、教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源自《反家暴法》第五条)


7、家暴的处置流程是什么?

先,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源自《反家暴法》第十三条)


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处置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条


8、具体到各机构的处置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律流程如下: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源自《反家暴法》第十五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安排专人或者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对于受害人可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9、家暴受害者在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具体有什么?

(1)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依《反家暴法》的规定,家暴告诫书应存档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移送。(源自《反家暴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需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源自《反家暴法》第二十三至三十条,《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受害人及其亲属、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施暴者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加害人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赡养、扶养费用。


10、其他机构在处置家庭暴力里的职责?

(1)政府机构职责如下: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源自《反家暴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源自《陕西实施<反家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机构发现疑似限制行为能力家暴受害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机构。


-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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